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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方案(2200人)

发布时间:2024-06-07 10:55:57 来源:人才引进网

  吉林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等,为做好我省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重点和实施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全省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
 
  保持政策总体稳定,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地区等地区倾斜;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外语、科学、劳动、艺术、信息科技、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为加强乡村学前教育教师补充,2024年继续在部分县(市、区)招聘学前教育师资。
 
  按照“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合理配置、科学管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岗计划实施工作。
 
  1.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幼儿园,下同)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应在省统一为各地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实施。设岗县(市、区)必须是农村师资力量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能确保在3年内通过自然减员和清理挤占教师编制的地方。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继续任教的特岗教师,在核定的编制内安排教师岗位,并正式聘用。
 
  2.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相结合。设岗县(市、区)要在统筹安排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优先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超编人员的基础上安排特岗计划,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超编人员尚未解决的,暂不设岗。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缩小城乡教师资源差距,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3.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总体规划新师资的补充,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合理设置教师岗位,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健全完善教师队伍补充的长效机制。
 
  4.实施特岗计划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在设岗县(市、区)分别落实国家和省特岗教师指标,并视情况在部分地区同步实施国家和省级特岗计划。特岗教师岗位全部设置在乡镇及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特岗教师工资标准及相关待遇、招聘条件、办法及程序、聘后管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岗计划和实施范围
 
  2024年计划招聘特岗教师2200人。其中,国家计划1200人,省级计划1000人。中小学特岗2000人,幼儿园特岗200人。
 
  实施国家计划的25个县(市、区),包括农安县、榆树市、延吉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汪清县、梨树县、双辽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前郭县、长岭县、洮北区、大安市、洮南市、通榆县、镇赉县、集安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山管委会。
 
  实施省级计划的16个县(市、区),包括公主岭市、九台区、双阳区、德惠市、舒兰市、扶余市、桦甸市、铁东区、宁江区、哈达山示范区、乾安县、通化县、东丰县、东辽县、龙山区、梅河口市。
 
  在24个县(市、区)实施学前教育,包括农安县、公主岭市、榆树市、双阳区、德惠市、舒兰市、桦甸市、双辽市、延吉市、敦化市、宁江区、前郭县、扶余市、长岭县、洮北区、大安市、洮南市、通榆县、东丰县、东辽县、龙山区、抚松县、梅河口市、长白山管委会。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特岗计划与硕师计划结合进行,全省有18个设岗县(市、区)与符合申报2024年上岗的硕师计划应届本科毕业生签订协议并经教育部批准取得硕师资格,需占用175个特岗计划指标,不参加特岗教师考试。
 
  三、招聘对象、条件和服务期限
 
  (一)招聘对象
 
  1.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小学阶段可适当招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2.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报名时需提供档案部门盖章的《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
 
  3.吉林师范大学等省属师范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取得国家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资格的人选。
 
  4.服务期未满的特岗教师不得报考2024年度特岗教师。资格审查阶段将进行信息比对,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二)招聘条件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热爱农村教育事业。
 
  2.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3年6月1日以后出生)。按照《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吉军厅联发〔2023〕8号)要求,退役军人年龄放宽到35周岁(1988年6月1日以后出生)。
 
  3.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岗位,其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及其以上程度;申报小学(学前)教师岗位,学历要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初等教育专科)学历及其以上程度。申报中小学岗位人员所学专业要求与报考岗位学科对口或相近。
 
  4.教师资格条件。一是已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是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予以聘用。
 
  5.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报语文学科岗位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少数民族教师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身体条件。符合教师资格证认定的体检标准。
 
  7.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8.其他。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三)服务期限
 
  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乡镇及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任教。根据当地教育教学需求可在所服务的县(市、区)乡镇及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设岗学校(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之间交流。
 
  四、招聘程序
 
  特岗计划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汇总,通过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系统网站(https://tgcs.jlipedu.cn)、主流媒体面向社会公布各设岗县(市、区)招聘特岗计划教师的学科、数量及岗位要求。
 
  2.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登录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系统进行报名。市(州)教育局登录招聘信息系统后台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前,各市(州)需对笔试报名阶段未提供毕业证信息的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进行资格复查。报考人员签约前需提供原件进行复查,其中退役军人须提供档案部门盖章的《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凡是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对象及条件的人员,在笔试、资格审查、面试、培训、聘用等任何环节中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3.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笔试由省统一组织,根据考生的志愿,按照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原则上以分学段、分学科岗位设置数的1:3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对个别生源较少的紧缺学科岗位,将根据实际调整入选比例。面试由市(州)教育局、人社局统一组织,设岗县(市、区)参与实施。
 
  4.体检。市(州)统一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5.考核。设岗县(市、区)对拟聘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考察核实。
 
  6.确定人选。考察合格人员由市(州)汇总报省教育厅,由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聘人员名单在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系统进行公示。
 
  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签约,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签约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7.递补聘用。因各种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在已参加笔试并进入面试的人选中依次递补,递补聘用后仍有岗位空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剂或组织二次招聘,递补聘用工作由各市(州)负责。
 
  8.培训。培训时间、方式等另行通知。
 
  9.签订合同。拟聘人员与设岗县(市、区)教育局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省对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合同的条件作出总体规定,具体条款由设岗县(市、区)自行确定。
 
  10.上岗任教。设岗县(市、区)安排特岗教师到设岗学校任教。
 
  11.其他。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本次招聘方式、时间等发生变化的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调整,并在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系统发布相关补充公告或通知,请广大考生予以关注。报考人员需保持电话畅通,因电话无法联系导致后果的责任自负。
 
  五、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给予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符合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加2分;
 
  3.报考原籍所在县(市、区)所设岗位的,加10分;
 
  4.参加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抗洪抢险及支援地震灾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加10分;
 
  以上加分直接计入笔试成绩,同时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取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5.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特岗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四)特岗教师签约后,原则上要在特岗计划设岗学校服务满3年,服务期内任何部门不得借用、调动到非特岗计划设岗单位。
 
  (五)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落实工作岗位、正式聘用,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六)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七)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
 
  六、资金和待遇保障
 
  (一)实施国家计划的,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计划的,由省级财政比照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支出。国家和省支付的工资性补助与设岗县(市、区)财政据实结算,设岗县(市、区)要及时向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特岗教师变化情况。凡特岗教师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国家和省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区)承担。
 
  设岗县(市、区)负责统筹落实用于解决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教师待遇一样的补贴,按规定纳入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自入职当月起,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设岗县(市、区)负责落实。服务期满入编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各级政府在组织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不得向报考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七、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1.特岗计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吉林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全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省教育厅下设特岗办公室,负责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信息沟通、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等。
 
  2.各市(州)、县(市、区)相应建立工作机制,负责当地特岗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教育部门指派专人承担本级特岗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有关高校成立特岗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工作。鼓励以 “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为农村 学校输送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素养卓越、教学基本功扎实的优秀 毕业生。在 “特岗计划”招聘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统筹做好地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二)责任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指标、设岗县(市、区)、设岗学校、学科及具体人数,统计特岗教师相关信息和上报各种数据;做好政策宣传、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宏观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市(州)及设岗县(市、区)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委编办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指导工作,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岗教师享有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教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体检;负责所辖县(市、区)特岗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统筹资金,加强特岗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掌握和督促各县(市、区)积极做好特岗教师月工资发放,每月将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县(市、区)特岗教师的补充,确定教师岗位设置与申报计划,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特岗教师的学科和学历情况,科学安置特岗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任教,完成规定的3年工作服务期。将特岗指标落实到校到人,及时据实上报各种数据,做好特岗教师的常规管理和考核,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发放特岗教师的工资和补贴,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岗位的通知》(吉教联字〔2012〕5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2024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落编安置工作,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各有关高校负责特岗计划的宣传、动员、推荐、组织报名,做好就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招聘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安排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基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招聘工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安全有序做好招聘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特岗计划教师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教师,不得将特岗教师安排在非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或非教师岗位。要把好特岗教师招聘质量关,从严执行招聘条件规定,不得自行放宽尺度、降低标准。要做好招聘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严格规范程序。要加强对本地招聘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务必确保招聘计划完成。
 
  (三)确保特岗教师待遇保障。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要落实好周转宿舍等安排,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系统开展特岗教师培训工作。要围绕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目标,制定培训规划,为特岗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研修服务。加强岗前培训,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自身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乡村教师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加强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
 
  (五)落实特岗教师入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扎实做好相关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试用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
 
  (六)强化特岗教师信息管理。教育部2024年继续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核定招聘计划和拨付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补充和更新工作,并将根据实际情况招聘的省级特岗教师纳入数据录入范围,确保年底前数据库完整准确。
 
  (七)大力宣传特岗计划的成果和特岗教师的先进事迹。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特岗计划在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作用和取得成果的总结和宣传,努力营造实施特岗计划的良好工作氛围。
 
  (八)加大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力度。各地要严格开展特岗计划实施和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督查按照核定计划和岗位要求开展教师招聘,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五险一金”缴纳和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入编手续及时办理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要及时予以督促整改。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要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下一年度将适当核减或取消设岗计划。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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