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度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博士)公告
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是隶属于沈阳市财政局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负责为财政事务开展提供服务等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沈阳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1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98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2024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存在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行为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名应聘。
二、人才待遇
1.身份待遇:事业单位编制。
2.工资待遇:依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标准,结合聘用岗位、级别确定工资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
3.相关政策:按照沈阳市“兴沈英才计划”,落实购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博士后支持等相关政策。
三、招聘岗位及专业需求
招聘岗位: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专业要求:管理学类中工商管理专业、会计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审计专业;工学类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建筑学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水利工程专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农业工程专业;经济学相关专业。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shenyang.gov.cn)及其他招聘平台发布招聘公告。同时,辅助采用信函、电话及到高校实地开展推介等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三)报名材料
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并提供下列完整材料:
1.《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公开招聘高层次人员报名表》;
2.反映个人信息的材料:身份证,个人简历,博士学历、学位证明(海外归国需提供留学人员归国及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证明)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等。
(四)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受教育经历、自然条件、与岗位适用度及基本专业素质。
(五)面试考核
时间:待定;
地点: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面试考核采取面谈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体检
体检工作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费用由个人承担。
(七)考察
体检合格后,招聘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行为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把政治考察放在首位,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八)公示与聘用
对于报名截止前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的,拟聘用名单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事业编制备案及聘用手续。
对于报名截止前尚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先签订就业协议,待正式取得博士学位后,聘用名单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事业编制备案及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的博士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公开招聘的博士自聘用之日起,最低服务年限5年。
五、纪律与监督
1.从事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2.为增强招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将全部监督招聘考核工作。
六、其他事宜
1.应聘人员报名时填报的信息,提供的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以及报名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等问题,取消其面试、体检和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2.在招聘考核工作期间,应聘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参加面试、体检和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环节,视为自动放弃。
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日